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0178号
原告:***鑫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开元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国若。
原告***鑫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开元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鑫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鑫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