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3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3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夹堆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滨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己方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2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颖
审判员何玲
审判员成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