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执4029号
关于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7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54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4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底前给付租赁费10万元,于2019年4月底前给付租赁费20万元,于2019年6月底前付清剩余租赁费24万元及上述全部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如果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上述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约足额给付,则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以租赁费54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上述全部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4万元为基数)为总标的额,扣减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已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208元,减半收取5604元,由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最后一期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9)苏0621执4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华
审判员 韩良新
审判员 储 俊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