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4516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君,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593909L,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星家园633号-15。
法定代表人:许仲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马山字第××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505249元属***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世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投资设立无锡市马山宏达竹木地板厂,同年为经营需要投资建造了案涉房屋,并以无锡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无锡市马山宏达竹木地板厂名义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因转制,世达公司为注册需要,在未告知***并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世达公司(土地使用权未作变更)。***知道后提出交涉,为此世达公司向***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案涉房屋归***个人所有。现案涉房屋已拆迁,但因世达公司自身债务原因,拆迁补偿款被法院扣划。***认为马山区景园路(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马山字第××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该房屋拆迁所得补偿也应归***所有。
世达公司辩称:世达公司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原集体企业无锡市马山宏达竹木地板厂的投资人即***所有无异议;由于被拆迁房屋在建造以后并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因此不存在世达公司未经***同意变更所有权人情况;拆迁补偿款已被法院扣划,***应通过法律规定程序主张权利。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丘地号为510682的房屋登记权利人为世达公司,所有权证号为锡房权证马山字第××号。因陆马2号地块建设需要,2020年5月19日,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甲方)与世达公司(乙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由甲方征收乙方位于滨湖区马山街道景园路的房屋,建筑面积1463.68平方米,甲方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可得房屋征收款2505249元。
2020年5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扣划世达公司位于马山景园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50万元。
本院认为,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现***主张马山街道景园路(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马山字第××号)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所有权,因上述征收补偿款已被人民法院执行扣划,故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小娇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人民陪审员 吴树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