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2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593909L,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633号-15。
法定代表人:许仲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生,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红,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世达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4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世达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