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林业地区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与绥棱林业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8民初993号
原告: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六农场场部青禾小区*期***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起,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齐,该场建设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青钢,黑龙江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林业地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林业局工人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信,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以下简称八五六农场)与被告绥棱林业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八五六农场于2018年11月19日以涉案房屋价值评估受到障碍,证据准备不足,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八五六农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90元,减半收取40295元,由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负担。
审判长 张 玮
审判员 凌左彬
审判员 栾庆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