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7101行初3161号
原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1618号1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郑仲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燕婷,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别亮,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4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惠娴,职务局长。
负责人:彭少强,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文勇,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丁汝学,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建筑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越秀区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泰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燕婷律师,被告越秀区人社局的负责人彭少强,委托代理人陈乐、杨文勇,第三人丁汝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源建筑公司诉称:由原告承包装修施工的广州市农民工岗前综合教育基地项目,因王静等人投诉原告拖欠工资的问题,越秀区人社局作出了穗越人社行理字【2018】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原告认为越秀区人社局在调查中,没有依法核实投诉人与原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且在原告已经否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及没有证据证实其投诉的工资标准下,直接认定原告与投诉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工资,这样的处理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相应施工现场的包工头王有东亦未聘用该人员,且暂无充足证据显示该项目由投诉人参与施工的情况下,越秀区人社局缺乏证据即认为原告或施工场地包工头聘请第三人。2017年下半年,因项目工地报建手续问题,工地尚处于停工状态,该段时间不可能雇佣投诉人。原告已经告知越秀区人社局对于已经施工部分项目,因部分工程款核算存在争议,不排除部分班组(含尚未核实身份的人员)在未确认工程量的情形下以“讨薪”形式索要不合理的工程款,为公平起见建议引导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原告从未聘用过告知书所列人员,不确认投诉人的劳动关系,现有投诉人员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场地施工,且缺乏包工头王有东的确认,没有事实依据向原告主张工资。因此,请求判令:1、请求撤销越秀区人社局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8】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丁汝学支付工资21000元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越秀区人社局承担。
被告越秀区人社局辩称:一、我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系依法作出,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我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一)符合法定职权。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向泰源建筑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并责令其改正,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二)程序合法。我局于2018年2月2日接到电话,称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锦洲宾馆201房装修工程有人聚众讨薪,遂派工作人员赴现场处理,发现有20余人在装修现场聚众讨薪,后引导现场讨薪劳动者到我局处依法处理。我局于2018年2月5日收到丁汝学等人的投诉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同日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向泰源建筑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责令泰源建筑公司在3日内支付丁汝学工资21000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8年3月23日,泰源建筑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是仍未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支付凭证等用工管理台账。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向泰源建筑公司邮寄送达涉案决定书。我局对泰源建筑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给予了泰源建筑公司充分的整改机会及陈述、申辩时间,程序合法。三、涉案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一)泰源建筑公司与丁汝学等人的劳动关系清楚。1、根据丁汝学的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所示,工地的负责人有王有东,还有另外一位现场负责人黄泽俊,黄泽俊在2018年2月5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泰源建筑公司是通过政府招投标中标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装修工程,王有东是泰源建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而自己是王有东找来的现场监工,但是到2018年2月5日为止,泰源建筑公司一直都没有发放工资,经过自己和各个班组长的核对,总共拖欠工资约45万左右,黄泽俊也确认泰源建筑公司拖欠丁汝学等9人杂工班组工资合计85005元。根据2018年3月20日的询问笔录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王有东是泰源建筑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代理人,泰源建筑公司也确认王有东是其司工程负责人,并确认涉案工程的工人由王有东招用。这说明王有东是作为泰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直接聘请了丁汝学等劳动者。2、工程业务方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已确认了施工人员并垫付部分工资,泰源建筑公司随后也以“工人工资”为名将垫付工资费用转账支付给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泰源建筑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的询问笔录里面称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已经确认工人数目并垫付部分工资,其司予以配合,并已将等额款项支付给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以抵偿垫付工资,只是认为工人主张的工资总额虚高,建议工资余款部分循仲裁途径解决。可见,泰源建筑公司已经发过一次工资,间接承认了泰源建筑公司与丁汝学等人的劳动关系,只是对于工资数额有争议。(二)泰源建筑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劳动用工信息材料,我局依法对工资数额作出认定。1、我局于2018年2月2日、2月5日、2月9日、2月13日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先后向泰源建筑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有东、法定代表人郑仲瑾发出政务短信、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其配合调查处理,但是均未按照要求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处理。2018年2月23日,我局收到泰源建筑公司关于劳动保障调查的回函,仍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2、2018年3月20日,在我局再三督促下,泰源建筑公司委托陈炎鸿为代理人,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在询问笔录中泰源建筑公司称由于没有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拿不出相关的用工管理台账,我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3、丁汝学所属施工班组为杂工班组,组长是丁汝学,丁汝学提供了他本人的考勤表和工资确认表,并得到了现场监工黄泽俊的确认,并在2018年3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泰源建筑公司还拖欠杂工班组的丁汝学工资21000元。四、涉案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泰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有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我局向泰源建筑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并责令其改正,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综上所述,泰源建筑公司所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丁汝学述称:我方同意越秀区人社局的答辩意见。泰源建筑公司把款项支付给我方,我方认为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泰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泰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有东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广州市农民工岗前综合教育基地项目于2015年12月21日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发包给泰源建筑公司。2018年2月2日,丁汝学、赵小斌等多名劳动者聚集在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锦洲宾馆201房装修工程现场聚众讨薪,越秀区人社局收到消息后,前往现场并引导讨薪人员到越秀区人社局进行处理,同时短信通知泰源建筑公司工地负责人王有东到场接受调查、配合处理。2018年2月5日,丁汝学向越秀区人社局提交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称其于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在泰源建筑公司承包的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锦洲宾馆201房装修工程工作,工作种类是杂工,每天工资标准是白天280元,夜间370元,工地负责人为王有东,同时,丁汝学提交计算说明和开工天数统计,记载丁汝学、陈铁刚、任荣军等9名工人开工天数及总共工资85005元。越秀区人社局于同日予以受理,并对黄泽俊进行询问。黄泽俊称泰源建筑公司通过政府招标中标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装修工程,王有东是泰源建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黄泽俊为王有东找来的现场监工,但是到2018年2月5日止,泰源建筑公司一直都没有发放工资,经过黄泽俊和各班组长核对,该公司共拖欠工资约45万,黄泽俊亦确认泰源建筑公司拖欠丁汝学等人杂工班组工资合计85005元。2018年2月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该中心已于2018年2月5日垫付工人代表提出的工资总额70%费用31.60万元,其中杂工组60000元,并将汇单现场发给工人代表。另,丁汝学签字确认领取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中心代垫泰源建筑公司欠薪的承诺书,记载本杂工班组工人共9人,于2018年2月2日投诉泰源建筑公司欠薪一事,经投诉员工代表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中心协商一致,由市场中心代垫的工资共60000元。
越秀区人社局先后于2018年2月2日、2月5日、2月9日、2月13日向泰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仲瑾及工地负责人王有东发出政务短信、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2018年2月23日,泰源建筑公司向越秀区人社局作出关于劳动保障调查的回函,但仍未提交工资支付凭证等劳动用工信息材料。2018年3月15日,越秀区人社局对丁汝学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丁汝学称,其于2017年3月份在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锦洲宾馆201房装修工程工作,职位是杂工班组长,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已垫付杂工班组工资60000元,但剩余工资泰源建筑公司还未支付,尚欠其21000元。2018年3月20日,泰源建筑公司委托陈炎鸿前往越秀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其称工人是王有东找来的,但王有东已无法取得联系,故工人的工资该公司无法核实。因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已承认工人数目和欠薪数额并垫付了工人工资,该公司遂于2018年2月6日转账给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抵偿其垫付费用。2018年3月20日,越秀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泰源建筑公司拟责令其在3日内向丁汝学等10名劳动者支付工资,合计78640元(详见《企业拖欠工资登记表》穗越人社监理告字【2018】第11号附表)。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告知书于同日送达泰源建筑公司。2018年3月23日,泰源建筑公司作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书,称该公司与上述10名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上述支付的款项系王有东和劳动者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导致,但仍未提交涉案工程的实际用工名单及工资支付凭证等劳动用工信息材料。2018年3月26日,越秀区人社局作出涉案决定书,认为泰源建筑公司未依法向丁汝学等10名劳动者支付工资,合计78640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责令泰源建筑公司在3日内向丁汝学等10名劳动者支付工资,合计78640元,其中应支付丁汝学21000元。上述决定书于2018年3月28日邮寄送达泰源建筑公司,现泰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计算说明、杂工班组开工天数统计、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短信平台发布信息登记表及发送详情、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公告照片、关于劳动保障调查的回函、授权委托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企业拖欠工资登记表、陈述和申辩意见书、涉案决定书、企业拖欠工资登记表、客户贷记回单、关于领取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中心代垫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的承诺书、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证明、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文书送达情况,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因此,越秀区人社局具有对泰源建筑公司用工所在地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实地调查、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者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四)查阅本条例规定的台账等有关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本案中,丁汝学向越秀区人社局反映泰源建筑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项,越秀区人社局受理后,协调由建设单位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先行垫付工人代表提出的工资总额70%的费用。其后,越秀区人社局多次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要求泰源建筑公司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但泰源建筑公司一直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因此,越秀区人社局结合丁汝学等人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涉案决定书,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责令泰源建筑公司在3日内向丁汝学等10名劳动者支付工资,合计78640元,其中支付丁汝学21000元,并依法送达。越秀区人社局的上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泰源建筑公司主张其并不确定丁汝学是否为王有东聘请在其公司工作的员工,对其劳动关系不能确认,上述劳动者追讨的欠薪数额虚高。经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泰源建筑公司在承包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上述工程项目后,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导致其对劳动关系无法确认,且一直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泰源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越秀区人社局按照丁汝学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涉案决定书,并无不当。因此,泰源建筑公司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泰源建筑公司请求撤销越秀区人社局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8】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丁汝学支付工资21000元的决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许 青
审 判 员 汤 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昊
书 记 员 黄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