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6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仲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v>
负责人:郑仲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坛,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陈泽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别亮,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大学附属中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邓云洲,该中学校长。
上诉人***、***与上诉人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广州分公司)、陈泽坛及原审被告广州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广大附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泰源广州分公司、陈泽坛在上诉期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工程尾款利息,改判为泰源公司需在***、***向泰源公司提交了最后一笔收款授权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尾款386794.58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泰源公司无需向***、***返还26万元及利息。二审期间,泰源广州分公司、陈泽坛明确其上诉请求第一项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工程尾款利息,改判为泰源公司在目前无需向***、***支付工程尾款386794.57元。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无判决泰源广州分公司、陈泽坛对本案诉讼标的承担民事责任,且泰源广州分公司、陈泽坛上诉请求的内容系处分泰源公司的权利义务,而非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即泰源广州分公司、陈泽坛与其上诉请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其上诉并不存在诉的利益。因此,泰源广州分公司、陈泽坛的上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泽坛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智雄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