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仲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楼之二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可容。

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23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需向广东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合计141550元。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黄可容高消费。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但未扣划到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可供执行,名下亦无车辆等已登记的动产;通过向珠海市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案件执行期限将至,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珠海市正方向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491执60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