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卓和信新型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三义实业公司与***和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贺民初字第1820号
原告山东三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学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和信新型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三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信新型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三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三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