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2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寿阳盛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山西省寿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荫槐,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张青平,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寿阳盛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晋中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榆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晋中中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阳盛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晋中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维修费用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977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向晋中市工商局发出协助查询函,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及变更信息,又于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晋中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向晋中市房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晋中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相应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裕田
审判员 王文斌
审判员 陈建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梓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