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晋0721执149号
本院在执行寿阳盛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晋中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晋中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晋中新兴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梓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