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4540号
原告: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屹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高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如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高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