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11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3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