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11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3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