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3455号之一
原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5号正信财富中心A座2504室。
法定代表人:满元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后因被告陕西利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本案所欠货款,原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