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3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主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0-1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1楼。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董事长。
原审原告***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6年3月6日死亡,***的继承人***、***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参加诉讼。***、***又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继伟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