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942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凯达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前路**大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9455T。
法定代表人温建成。
委托代理人***,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力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天宝路**福景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766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信用代码9142010072826675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童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周水银,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凯达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力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光网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周水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庭后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凯达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多收取的4710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林雪
人民陪审员孙涌涛
人民陪审员彭鑫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