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沈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954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康平县东升满族蒙古族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沈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大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197836X8。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新海汇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9652341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X04720187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沈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新海汇置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3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