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立红与北京金鼎典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6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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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立红,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鼎典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一区2号楼8层8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润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鹏宇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环佳高科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河堡C4-1号。
法定代表人:张诚实,经理。
原告申立红与被告北京金鼎典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典藏公司)、被告辽宁润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润锋公司)、被告辽宁环佳高科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环佳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申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鼎典藏公司立即返还理财款10万元;2.判令金鼎典藏公司自2015年12月起至还清原告本金10万元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3.判令金鼎典藏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4.判令被告辽宁润锋公司、辽宁环佳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原告于金鼎典藏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投资理财服务协议》,被告辽宁润锋公司和辽宁环佳公司出具连带担保函,合同约定后原告将10万元存入被告指定开设账户,依照双方协议,理财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2016年1月7日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理财款并支付2015年12月之后的返利,但被告始终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金鼎典藏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正在处理中。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本案不宜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立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