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财保8号
申请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书记员  王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