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979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乐钧,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毕士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