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2财保10号
申请人: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仪乐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