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512号

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永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763721。

法定代表人:王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文,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生活服务中心5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109578。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缨,安徽洪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敦荣,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价款181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芜湖县珩琊山度假区IV标工程提供建筑内外架承包(工程所在地湾沚区红杨镇岗山村,内容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自2017年9月18日原告正式进入起至2018年5月31日完工,2018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结算文件,工程总价231000元,被告支付50000元,下欠181000元;对此结算被告未提异议。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工程款,然被告一直未能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明》上的两处印章,与被告提交的“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文的同一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钱章盖印形成;《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明》上的两处印章,与原告提交的样本1、2上“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均是同一印章形成。被告承认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一枚印章。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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