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659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通,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生活服务中心5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109578。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内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970。
法定代表人:解传祥,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