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658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文,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雪,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生活服务中心5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109578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告: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南内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970。
法定代表人:解传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鸿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永胜
书 记 员 张 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