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2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109578。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P18HK25。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传票、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
2、2022年9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平台的财产信息,共计冻结到位案款351365.89元,其中4000元作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上缴财政,余款已向申请人发放;
3、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22年10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皖B1××**号小型车辆(未实际控制),期限为两年,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当面约谈了申请人,将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保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