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109578。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P18HK25。法定代表人:冯建民,该公司经理。
芜湖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211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发集团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631.88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