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民初200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于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家庄街道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141472。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于安徽省当涂县。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承虎,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于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承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意愿拟与被告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渝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