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负责人:许有龙,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2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