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曹光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原审起诉和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合计308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戴玉海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