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家庄街道***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14147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金兴苑小区1号11区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10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过低且为长期不动户,也无证券、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21民初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