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水心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水心国,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水心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03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水心国对此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64元减半收取9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4元减半收取9382元,合计187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