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26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0587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水心国,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水心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