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26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0587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水心国,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水心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