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水心国其他案由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0587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心国,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化,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水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203民初4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77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62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2日、10月1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于2019年12月2日扣划2819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通过电子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7418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