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2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 颖
书记员 闵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