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81执2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蒋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81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对灵武市水木灵州一期水清苑小区41-2-102室、三期灵馨苑小区43-2-101室、43-1-102室地坪下陷进行维修,对于产生的维修费用,计价方式按申请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应维修合同条款执行,无法计价部分采取以市场价和价款支出票据为准,由申请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由被执行人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维修前对维修项目由原、被告及业主共同确定,工程维修完成由业主验收合格后,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个月内予以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却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其法人高消费。经本院对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房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