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执1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
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88243.52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人员名单,轮候查封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朔方路南侧、枣园路东侧灵国用(2011)第60039号土地,灵武市中兴路宁安医院东侧灵国用(2011)第60065号土地(查封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冻结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冻结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查封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户(查封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经银行、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外,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有2起案件尚未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