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6财保132号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旺源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邢都路彭城二级站南。
法定代表人:韩树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南大峪村。
法定代表人:郝金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旺源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旺源水文地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4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旺源水文地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树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房权证号:邯郸房权证峰峰字第××号)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旺源水文地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韩树勤所有的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房权证号:邯郸房权证峰峰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焕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银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