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民初9461号
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磐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红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马仕女,总经理。
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创晶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为4750元,由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维超
书 记 员  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