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158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增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中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芳,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65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执行到款项XXXXXXX元,除此以外查明上海中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克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