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460号
原告:河南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7号嘉阳科技广场2号楼4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秋,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高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水。
原告河南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河南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书记员 唐晓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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