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7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草高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查找,未找到其本人。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