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4871号
原告:福州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福州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福州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