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4299号
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彧,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36号瑞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陈秀山,职务不详。
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671.33元由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振亮
人民陪审员 李风敏
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