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986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3民初986号

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勇,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楼。

法定代表人:蒋学众,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宁,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员工,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董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前手上海利柏特建设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31330300001320180615209052115,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出票人为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出票金额为50000元,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委托被告收款,被告以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已经超过二年为由拒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票据利益款项50000元。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辩称,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原告没有在规定的二年时间内申请兑付,已丧失票据权利,被告的拒付行为合法正当。关于被告实现票据利益的诉请,请法院依法判决,但是,本案纠纷是被告逾期申请兑付所致,诉讼费用理应由被告全部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31330300001320180615209052115,出票人为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承兑银行为被告,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原告在2018年10月30日经前手上海利柏特建设有限公司背书转让持有该汇票,因疏忽没有及时申请兑付。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兑付申请,被告以超出汇票到期日二年为由予以拒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案涉票据种类为承兑人见票即付的电子银行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没有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向被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因超出票据时效已经消灭。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承兑并无错误。但是,原告在票据权利消灭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向承兑人即被告提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对于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未能提出有效抗辩予以反驳,故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利益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董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