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3088号。
法定代表人:支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勇,江苏荆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超,江苏荆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不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采信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哏公司司法鉴定结论,并未对U型换热管管材裂缝成因进行判定,上诉人要求再次鉴定。1、“U型管在焊接后出现的裂缝”的结论,没有指出是焊接工艺问题还是U型管材质量问题导致,这样的鉴定结论,对本案没有参考价值,这样的鉴定结论,等于未作任何鉴定;换热管必须能经受住焊接温度温和应力。因为该换热器管子与管板连接方式为焊接及胀接。管子与管板焊接完成后,工厂做PT检查,发现裂纹,后续胀接工序没有进行。该换热器为美国DOW公司订货设备,为低温环境使用设备,DOW公司对该设备制造过程非常重视,所有焊接工艺文件均经过DOW公司审核,符合及DOW公司及ASME规范要求,施焊过程也有DOW公司监检人员监督,符合焊接工艺要求,不存在焊接工艺错误问题。上诉人制造过程中间PT检查时发现管头附近有裂纹,管子其它部位因为无法做PT检查,不排除存在裂纹的可能性。根据上诉人多年制造换热器的经验,如果换热管的质量合格,换热管焊接时即使电流过大,烧穿管子,管子内壁也不会出现裂纹;2、鉴定意见“U型管在拉应力的作用下,产生沿晶开裂”。根据业内经验,换热管管头焊接后,管头焊接部位最终受到环向压应力,即受压缩状态(实际表现是测量管子焊缝及热影响区部位的管内径要小于其它部位管内径)。管件焊完后管子内壁受到的是压应力,不是拉应力,不会因此产生裂纹。根据上诉人的制造经验,管子质量有问题,往往在焊接后出现裂纹。DOW公司聘请SJS做出的鉴定报告也支持上诉人的意见;3、根据现场与该鉴定机构专家的交流来判断,该机构专家对管壳式换热器结构及制造工艺不了解,鉴定本涉案问题的能力欠缺。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次选取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涉案问题鉴定的能力,鉴定结论并未对U型换热管管材裂缝成因进行判定。
武进不锈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武进不锈公司返还货款309622.67元;2、武进不锈公司赔偿损失1543530元;3、武进不锈公司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公司与武进不锈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向武进不锈公司购买U型管一批,用于履行***公司与陶氏化学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换热器采购合同。***公司与武进不锈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技术标准等内容。***公司向武进不锈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309622.67元,并将武进不锈公司提供的钢管焊至换热器上。在进行焊缝氦泄露试验时,先后发现多根TP304材质的换热管管端部出现了裂纹,陶氏公司认定换热管质量有问题而拒收换热器并取消了采购合同。在发现裂纹后,***公司及时与武进不锈公司联系,武进不锈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6月25日、6月27日回函,对产生裂纹的原因作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并承诺若是钢材本身原因,将负相应的责任。
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申请,将涉案钢管出现裂纹的原因,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沪华碧司鉴〔2019〕物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未发现涉案U型管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和硬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物证特征,故可排除因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和硬度异常所形成的裂纹。发现涉案U型管存在裂纹分布于U型管内壁,裂纹沿U型管轴向分布对应外壁为焊接部位的物证特征,说明涉案U型管在拉应力的作用下,产生沿晶开裂。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工作联系函、陶氏化学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陶氏化学公司出具的换热管裂纹声明、物证照片、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经焊接后钢管出现裂纹的原因是钢管材料原因还是焊接施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将武进不锈公司提供的钢管焊接至换热器上后,在焊接部位附近少数钢管内壁产生了裂纹,钢管材料质量或焊接施工都可能是造成该处裂纹产生的原因。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涉案钢管产生裂纹的原因排除了钢管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这与只有少数钢管经焊接后才出现裂纹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公司与武进不锈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武进不锈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现武进不锈公司交付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故对于***公司主张武进不锈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79元,鉴定费78800元,合计100279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武进不锈公司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中,召集***公司、武进不锈公司及鉴定机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专家李光谨、史海生到庭就案涉不锈钢管裂纹形成原因进行听证,并由专家对鉴定报告内容作出详细解读。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专家明确表明,不锈钢管裂纹形成原因非不锈钢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而是由于部分焊接技术水平缺陷所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不认可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报告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通过规定程序选举入册的鉴定机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鉴定资质。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的鉴定申请,通过法定程序选取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争议标的不锈钢管裂纹成因进行鉴定,程序公开透明,结论公平、公正。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在本院二审中也亲自到庭对鉴定报告作出明确解释,案涉不锈钢管裂纹原因是由于焊接缺陷导致,与武进不锈公司的钢管质量无关。因此,***公司无权要求武进不锈公司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上诉人***公司对鉴定机构资质提出异议,并且不认可鉴定结论,但***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不具有专业鉴定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鉴定程序违法。本院对***公司不认可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报告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79元,由上诉人南京***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 佳
审判员 邹玉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夏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