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674号
申请人: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47056X,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街道惠山大道1699号1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152455,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钢材料公司)与被申请人***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不锈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特钢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进不锈公司价值8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结合特钢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标的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进不锈公司银行存款81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