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2民初56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左权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发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克进,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冯会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