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赤民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审被告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其其格
审判员*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