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2386号
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宋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民,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江振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志勇
书 记 员 湛剑锋